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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行為民法總則中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無權處分行為民法總則中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無權處分行為《民法典》中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處分的分析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所謂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無處分權(無權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無所有權。以某物為合同標的卻沒有所有權,其權利暇疵是顯而易見的,如將他人之物出賣,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二是處分權受到限制,這是在有所有權但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下實施的處分行為。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等。處分財產的權利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份額,不能擅自處分其他財產。

2、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雖然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行為能力的欠缺、代理權的欠缺及財產處分權的欠缺,前兩種情形都是行為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無權處分人須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合同。無權處分人如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應作為無權代理合同處理。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某種處分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法院查封、拍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行為。

4、無權處分的相關法律制度

主要着眼於對財產所有人的利益保護。而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側重於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 保護。其實無權處分行為在理論上與民法中的許多法律制度密切相關,在具體的法律適用和審判實踐中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地方。

5、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條規定了另一種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的情形,兩者根本的區別是無權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無權處分是以自己的名義。中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經權利人追認,合同有效。這種權利人事後所做出的追認,其效力僅僅是使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而已,而不能認為,在權利人和處分人之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合同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當然,如果無權處分是以權利人的名義處分權利人的財產的,即無代理權的人以他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是無權代理,應當適用無權代理的有關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及維持流轉秩序,特別設定追認權制度,依被代理人的自由選擇決定該無權代理行為是否對自己發生效力。無權代理經本人追認,即轉變為有權代理,發生代理行為的效力,無權代理本人不予追認的,該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已。這種情形,該無權代理行為,如果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由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而承擔其法律後果。

6、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無權處分

與不當得利之關係,在交易上最為常見。而且,由於無權處分存在有償無償之分,並有相對人善意惡意之別,使得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的關係饒有趣味。

(1)、有償之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對於有償之無權處分,如果相對人為善意,則其與無權處分人之法律行為有效,在標的物交付之後,相對人並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消滅。雖然,相對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標的物所有權得失的因果關係,但有善意取得這一法律上的原因,故無不當得利關係之存在。而無權處分人從相對人處收取的價金或者其對相對人的價金請求權,卻是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也就是説,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利益得失的因果關係,且無法律上的原因,故無權處分人應當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價金或價金請求權)。如果相對人為惡意,即使標的物已經交付給相對人,權利人依然保有所有權,可以向相對人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當然也可以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由於權利人保有對所有物的所有權,無權處分人所收取的價金並非所有權之對價,故權利人從相對人處回覆標的物後,相對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出現了利益得失的因果關係,相對人可就給付的價金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2)、無償之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對於無償之無權處分,如果相對人為善意,則其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時,無權處分人沒有從相對人處收取價金,也無所謂不當得利。此時,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但為平衡當事人之利益,依民法基本價值判斷,創設例外,權利人也可向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因為不當得利之基礎在於公平,同社會良心主義相吻合,財產價值的移動,在形式上一般確定為正當,但相對認為不正當時,出於公平理念而調節此項矛盾,構成不當得利的本旨。畢竟相對人取得標的物沒有支付對價,由其向權利人返還相應的不當得利,不違反民法之基本原則。如果相對人為惡意,則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向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加重責任,也可選擇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

7、無權處分與權利瑕疵擔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條是關於權利擔保義務的規定。出賣人未履行權利擔保的義務,使得合同訂立後標的物上的權利缺陷沒有去除,即屬於出賣人不履行債務的一種情況,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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