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因為急剎車摔傷,應該找誰賠償?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所以承運人也即公交公司應當對乘客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X月X月X時X分左右,原告劉XX乘坐被告公司的X路公交車,在司機突然緊急剎車時,摔倒在車廂內。
當日,原告被送往北京市XX醫院,診斷為: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重度骨質疏鬆、右側多發肋骨骨折(8、9、10)、右側創傷性胸腔積液、雙側感音神經性聾,行經皮穿刺脊柱後凸成形術,住院治療至2018年X月X日共計8天,出院醫囑:肋骨骨折繼續胸帶固定,止痛對症治療,2周後可到胸科門診複查,避免彎腰及負重活動,察病情變化隨診。後原告複查9次,花費醫療費2407.87元。原告申請就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傷後護理期考慮以60-90日、營養期考慮以60-90日為宜;具體請結合本案實際發生期限使用。原告為此支付鑑定費3150元。
原告訴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1126.5元、護理費30000元、醫療費2407.87元、傷殘賠償金339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營養費18000元、輔助器具費5980元、鑑定費3150、律師費5000元,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於營養費,原告主張數額過高,本院結合鑑定意見,酌情支持營養費4500元。關於護理費,本院結合鑑定意見支持原告護理費15000元。關於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原告購買的電動輪椅明顯超出一般適配型輪椅的價格,考慮到原告的年齡、受傷前的活動狀態、傷情產生後對日常出行的影響程度等,酌情支持原告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元。關於交通費,原告主張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就醫次數、路程等,酌情支持交通費500元。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年齡等,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關於律師費,該費用非系該事故產生必要損失,無相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被告為原告墊付,原告予以認可,同意在本案中一併抵扣,本院不持異議,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第X客運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X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鑑定費共計68352.87元。
撰寫人:張懿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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