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區別合同法有哪些內容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合同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總則區別合同編有哪些內容
總則是關於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範,合同編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編的制定需要參照總則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
(一)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一般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理解與適用:該規則銜接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追認制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有效之外應為無效。但立法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無效行為歸入了可追認,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為的有效。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職務行為的有效。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理解與適用:職務行為以“身份、職權、名義”進行判斷,注意與“表見代理”之間的關係。
(二)合同編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
1、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對法人有效。第五百零四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經追認及事後取得處分權訂立的合同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4、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有效(並不當然無效)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5、“一物數賣”合同有效(並不當然無效)。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買賣合同有效。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兩部法典看起來都和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係緊密,但是這兩部法典的區別其實還是很大的。從性質和地位上來説,這兩部法典,一部是一般性法典,一部則是單行法,因此適用的範圍和詳盡的程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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