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內容新增的有哪些變化?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總則的內容新增的有哪些變化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十歲下調至八歲
此次修改的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總則規定,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總則針對未成年人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
隨着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此前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從“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到“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從“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到“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對以往法律屬於一種完善。
2.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也做了相應規定。總則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總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弱勢羣體保護的銜接規定
總則對弱勢羣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特殊訴訟時效,滿18歲後仍可追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週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
由於我們只要活着,幾乎就離不開民法,所以,小編在此建議我們每個人都有必要學習和關注一下《民法典》總則內容中這些新增內容中的變化,畢竟這關係着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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