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在我國司法體系建設中,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專門制定法定代理人。大家對於法定代理人,從字面意義上就可以理解,代理人就是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但是,在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法定代理人並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當得。對於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的問題,請大家跟隨小編的介紹一起來看一下。
一、民法典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
《民法典》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規定,只有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什麼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三、代理人相關注意事項
1、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四、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
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1、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2、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法定代人是經過相關部門認證的,有資格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法定代理人必須具備相關的規定後,才可以。當然,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力時,也必須是在當事人知情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也是會受到相關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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