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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自願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自願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一、什麼是《民法典》的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多稱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勵人們依照自己的意志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在經濟行為中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讓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意思自治不僅反映在債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權法(處分自由)繼承法、親屬法中(遺囑自由等),當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債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二、自願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自願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三、自願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不僅可以決定是否實施某行為或參與某民事法律關係,而且可以決定行為的相對人、行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等等;當事人不僅可自主決定實體上的權利義務,而且可自主處分其權利,選擇處理糾紛的程序、方式等等。當事人關於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並且“約定大於法定”,即當事人關於該事項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律關於該事項的任意性規定。

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在民事活動中,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只對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負責。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並且,當事人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上也不承擔責任。

也就是説,公民有自治的權利,在民事活動中,公民是自由、平等的。在我國,每位公民都享有平等、自由的權利,如果公民的民事活動沒有了自由,也就談不上可以享受到平等的權利了,同樣的道理,如果公平之間的民事權利並不平等,也就毫無自由可言。

標籤:自願 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