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53條解釋有哪些內容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153條內容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解讀
1、就第1款而言,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這其實是將強制性管理性規定排除在外,因為強制性管理性規定並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這種提高強制性規範位階(如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將強制性規範限制在效力性規定的做法,並不可取。出於對大眾利益的保護,需要限制自由制定合同內容的可能性,為此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2、關於違反禁止性法律的後果,只有當該條款未作出其他規定時,該法律行為才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於此需要注意如下兩點:
(一)有些禁止性法律反對的只是法律行為被締結時所採取的方式和方法,而並不希望阻礙法律行為的效果。因此違反此類禁止性規定,並不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二)其他禁止性規定因反對法律行為內容,故禁止其發生效力,即違反此類內容禁止的法律行為通常是無效的。但也存在兩個例外:
(1)如果禁止性法律只反對法律行為中一方的行為,則要特別審查該法律行為應當無效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利益而使之有效。比如被欺詐而締結的購買贓物的合同。如果使之無效,則對善意的被欺詐人似乎不利。
(2)若禁止性法律規定所針對的是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原則上無效,但為履行該無效負擔行為所實施的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因為處分行為價值中立,原則上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但也存在例外。若禁止性法律規定既否定了負擔行為內容又不允許商品的移轉,那麼不僅負擔行為無效,處分行為同樣無效。
3、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負擔行為無效角度看,除負擔行為無效外,為締結被禁止的負擔行為而授予的意定代理權的行為同樣無效。
4、鑑於禁止性規定文義限制,某一法律行為雖未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形式要求,但所實現的法律效果卻被該禁止性規定所禁止,為實現禁止性規定之立法目的,應當使該法律行為無效。這就是典型的規避行為。換言之,不管規避行為採取何種方式實現法律禁止的目的,即使這種方式並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只要目的違反就要無效。於此這就意味着禁止性法律規定必須超出其文義適用於按照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而應適用的情況。比如,根據法律規定,甲不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然後甲授意符合條件的乙前往購買,然後贈與給甲。雖然甲沒有直接購買經濟適用房,但卻獲得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故應當使該贈與行為無效。
三、需要掌握的內容
1、公序良俗是一個需要進行價值填補的概念,應根據普通人的價值觀念進行判斷,經過德國司法實踐的發展來看,違反善良風俗的常見類型如下:
(1)目標在於實施被普遍否定的行為;
(2)過分的束縛性合同;
(3)過分利用壟斷地位可能違反善良風俗;
(4)給某一債權人提供過分的擔保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
(5)違反婚姻家庭法規;
(6)暴利行為(採用卑鄙的手段致使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嚴重不對稱)。
2、無效的前提需要違反善良風俗。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必須知悉違反善良風俗的事實情,但不以其認為違反善良風俗為必要;就合同而言,原則上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違反善良風俗。否則如果只有一方違反善良風俗,那麼若讓合同無效,對正當的當事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違反公序良俗正好體現在向行為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中,那麼例外情況下單方面違反風俗即已足夠。
3、判斷違反善良風俗的時間,這要區分法律行為締結時間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間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則以締結法律行為時為準,故即使善良風俗嗣後發生變化,也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如果不一致,則以發生效果的時間為準,畢竟違反善良風俗的目的並非在於懲罰卑鄙的道德觀念,而是阻止應被否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實發生變更時,產生法律後果的時間同樣重要。比如,為報答與自己通姦的情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將其作為唯一繼承人。這一遺囑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要求。但若之後兩人結婚,則被繼承人死亡時,該遺囑就不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
4、就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效果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請求權不成立。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一樣,原則上無效的只是負擔行為,而不包括處分行為;但若違反善良風俗恰好存在於對財產歸屬的變更中,則該處分行為無效。比如,為了擔保債權人債權,債務人將其所有責任財產均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這對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產生重大不利,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應當無效。
可見《民法典》是我們處理民事糾紛所要用到的法律之一,使用頻率高,涵蓋了社會的方方面面。每一個人都對自己的言行舉止負有責任,所以要正確規範自己的行為,做到不傷害他人,不違背道德,不觸犯法律,因為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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