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類別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的法人類別主要有哪些?
1、營利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法人的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可見,民法典當中對法人的分類是包括以上三種的。但不管是哪一種類別的法人,在成立的時候肯定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只不過成立以後,例如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營業範圍,適用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的肯定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最後要再次鄭重的提醒一句,法人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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