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一百二十條是什麼
在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民法的保護的,要求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民法總則一百二十條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區別是什麼?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4)適用的範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而一般侵權行為的範圍則沒有該限制。
根據《民法》,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接受個人勞務方就提供勞務方的勞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條以及整個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九條以及整個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第七十八條以及除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外的整個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侵權;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物件倒塌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條關於未採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險動物的飼養是絕對無過錯責任,即受害人的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其它情況為相對無過錯責任,受害人故意則免除責任,重大過失則減輕責任,一般過失不能免則。
二、民法總則一百二十條是什麼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賠償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範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範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民法總則120條規定了公民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侵犯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以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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