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六十一條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六十一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民法典》關於法人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
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民法典》第六十一條是有關於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承擔的規定。同時小編還整理了有關法人的其他法條,包裹法人解散、清算、登記、設立等方面的內容,對於很多人來説法條比較晦澀,難以理解,您可以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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