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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代位權如何行使?

1、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範圍為限。

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即通過代位行使所能獲得的權利價值應與所保全的債權價值相當。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

綜上所述,代位權是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按照規定,《民法典》代位權成立的條件包括債權人持有的債權合法合理,並已到清償期、債務人有拖延償還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對自己的債權疏於追討等。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追償債務,範圍僅限於自己的那部分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