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嗎?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法院指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是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他們必須要有監護人來承擔代理他們的民事行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1、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2、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終止監護關係的情況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在我國的法律上對於順序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生活中遇到的情況比較複雜,往往按照法律要求還是無法確定其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親屬或者局委會或村委會可以要求由法院指定監護人,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指定適合的監護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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