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到期債權能否執行
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6、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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