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間的經濟關係趨於複雜化,沒有深入審查很難簡單認定財產及債務的性質。在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承擔案件義務的情況下,即使是配偶,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直接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且有違程序正義,無法體現司法的公平正義,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異議,則可能造成錯案。因此只有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為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並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採取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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