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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明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也沒有明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本律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由執行程序認定。因為如果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執行程序認定,那沒有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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