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被申請執行人是指誰?
一、民事執行中被申請執行人是指誰?
民事執行指的是判決生效後,應當履行義務的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判決內容,法院根據另一方的申請而強制其履行的行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為申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為被申請人(立案階段),正式進入執行階段後,被申請人就是被執行人,而法院自然是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執行人死亡應當中止執行,待繼承完畢後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被申請執行人注意事項有什麼?
1、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後,應當按照指定期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自身財產。對逾期未報、少報財產,或拒絕提供財產狀況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搜查,並追究被執行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3、為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傳喚;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拘傳。
在民事執行案件中,應當履行義務的一方,就是被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後,應該按照執行通知的規定,履行義務。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自身的財產,如果存在未報少報的情況,法院會追究被執行人的責任。人民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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