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直接執行嗎?
一、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直接執行嗎?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只有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為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並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採取控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根據法院判決的具體要求來執行財產的清償,同時也可以對屬於被執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清償任務,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配偶的財產進行清償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條件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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