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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適格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裁定駁回起訴是因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法律後果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形式宣佈原告沒有訴權,其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首先是承認原告有訴權,其訴是合法的,但根據證據的情況或法律規定,法院認為不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請。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説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法院可以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過程之呢過,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