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一般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規定是什麼

一、一般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規定指的是什麼

一般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規定是什麼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規定指的是當出現了被告主體不適格的話,那麼會駁回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原告起訴是因為其權利受到侵犯或其權利需要確認,為程序意義上的權利主體;被告被訴則是因為被指控使原告的權利受到了威脅或損害。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至於這個被告是不是符合條件的適格被告,在起訴時無須確定,因為被告是否符合條件,一般只有經過實體審理才能確定。也就是説,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該條件的重點在“有”字;至於該被告是否必須是適格的被告,需要人民法院經民事實體審理後才能做出判斷。人民法院不能在立案階段在未經審理的情況下即裁定對於案件不予受理。在原告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與被告並沒有法律關係的,即被告不適格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是駁回起訴嗎

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不僅是被告是明確、具體、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區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須是適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屬於程序上的問題,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明確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確具體,能跟其他人相區分,對於被告是否適格暫且不問。對於被告是否適格,原告能否勝訴,只有經過實體的審理才能做出判決。如果經審理查明被告不適格,依法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是指因為原告進行起訴但是與被告沒有法律關係,在這種情形況下一般會進行駁回起訴。當事人在進行起訴過程中,必須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並且還需要有明確的訴訟理由,否則的話,是不能夠進行起訴的。

標籤:被告 起訴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