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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是判駁還是裁駁?

這個法律暫時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操作。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經審理,法院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是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裁定駁回起訴屬於程序性問題認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或法律根據,再以判決的形式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屬於實體問題的認定。

被告不適格是判駁還是裁駁?

也就是説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啟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其訴合法。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駁。而且,如果此時因被告不適格,用裁駁否定原告的訴權,無形中對原告提出了過高要求,也有違法律規定。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根據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不僅是被告是明確、具體、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區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須是適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屬於程序上的問題,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規定的起訴條件,有明確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確具體,能跟其他人相區分,對於被告是否適格暫且不問。對於被告是否適格,原告能否勝訴,只有經過實體的審理才能做出判決。如果經審理查明被告不適格,依法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如果是當事人在上訴之前,他的上訴書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是在上訴書中沒有寫清楚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原被告雙方都不合格那麼很有可能就會被法院裁定駁回,這個是指案件還沒有進行審理就已經駁回,但如果是判決駁回起訴,就是經過法院的審理之後,發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達不到相關的規定,所以就對他進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