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欺詐的要素構成有哪些?
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行為;需要有欺詐另外一方的具體的行為出現;對他人造成了一定不良影響的出現。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二、合同欺詐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2、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3、 所籤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籤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5、在合同簽訂時,故意省略“合同違約條款”,不約定合同違約的相關處罰規定,使得佔據強勢的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6、在合同簽訂時,故意預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詐騙方在合同執行時有過錯行為,使得詐騙方獲得不法利益。
三、合同欺詐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標準。
1、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2、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藉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雙方在進行房屋買賣的時候,必須要針對實際情況如實的簽署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對於簽署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實施的欺詐的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影響的那麼就構成了合同欺詐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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