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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

幼兒園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過錯推定責任。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應當賠償的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標準各省市略有不同。

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