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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一、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孩子在幼兒園摔傷由誰負責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教育機構需要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小孩在超市摔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小孩子在超市裏摔傷,這要看摔傷的原因是超市的環境因素造成的,還是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的,也就是説,要看小孩摔傷的因果關係。

超市的環境

1、小孩摔傷時,是否是超市的障礙物碰撞,此障礙物有無設置明顯的、足以讓顧客清楚看到的提示並完全可以避免的環境。

2、超市是否有墮落物碰撞而導致小孩摔傷。

3、超市的工作人員有無碰撞小孩的行為。

4、小孩摔傷的部位,有無散落的液體、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質。

5、超市的地面防滑設施,是否符合裝修的行業標準。

由於超市的環境因素引起的,店裏就要負一定的責任;如果超市在這幾方面都沒有過錯,那麼超市不負責任。

小孩由於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小孩的摔傷,即使與超市的環境有關,因為監護人沒有直到監護作用的,監護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有孩子在幼兒園發生一些人身損害,此時是否需要由學校承擔一定的責任,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説學校如果已經盡到了相關的監護和管理的職責,不存在過錯,那麼無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