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現在絕大多數的孩子等到三歲以後,其實就被家長送入到學前班,開始和其他的小朋友接觸,學習一些啟蒙性的知識了。總體來説,幼兒園的這些孩子肯定行為能力都非常有限,所以就要求幼兒園對幼兒的監管必須要做到周到細緻,可是有很多的幼兒在幼兒園摔傷的現象也比較多。那麼,在我國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在我國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對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如何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考慮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採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考慮受傷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學校以外人員的傷害。
如果是學校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3、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問題。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間發生傷害事故,除了追究學校未盡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追究未成年侵權人父母的法律責任。
在幼兒園摔傷的話,那麼所有的責任都應該由幼兒園進行賠償的,因為幼兒園的這些孩子全部都是屬於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那幼兒園就要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承擔各種各樣的責任,在幼兒園期間摔傷,家長可以追究幼兒園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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