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賠償多少?
一、幼兒園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賠償多少?
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條規定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身安全缺乏識別能力,亦沒有能力預料其所做的事情將引發的後果,而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依法負有對園內幼兒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但法律同時規定若幼兒園能夠證明自身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二、擴展資料(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三、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怎樣歸責
1、對侵權人來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承擔次要責任。法律依據在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中。該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關於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它給責任人的迴應就是,法律要求人們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標準行事,一個人應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在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中,由於侵權人往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沒有獨立的財產,故他們的侵權賠償責任自然轉移到了他們的監護人身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對教育機構來説,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二百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不滿十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由於其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故侵權責任法將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並對其實行過錯推定,當其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自己的孩子是在學校受的傷,那麼作為學校就一定負責全部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標準就要等到學生醫了之後才能判決,所以,在學校老師要多一點責任心,無民事能力的孩子是辯別不到好壞的,需要老師好好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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