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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小朋友打架受傷的賠償

幼兒園小朋友打架受傷,幼兒園和加害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小朋友打架受傷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