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侵權糾紛】男童在幼兒園排隊受傷,幼兒園賠償近12萬元
案情簡介
六歲男童小星(化名)在一家幼兒園上學期間,右上肢肘部受傷。男童父母與幼兒園就醫療賠償未協商一致,而訴至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該院近日經審理後,判決幼兒園賠償男童119165.8元。
小星系學齡前兒童。2013年9月,小星被家長送入某幼兒園大二班就學(該幼兒園冬季作息時間表顯示:7:40-8:00入園,16:40-17:30離園,入園之後至離園之前則一直待在幼兒園內)。2014年9月3日中午12時左右,小星在幼兒園安排的午飯後散步活動中受傷,後進入衡陽市康陽骨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33天,傷情經鑑定為9級傷殘。期間,幼兒園承擔了賀小星住院的治療費用,但對後期治療費及康復期所需其他費用及賠償等,小星父母與幼兒園協商未果。
為此,小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幼兒園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醫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6歲的男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生於在幼兒園期間,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承擔責任方法,具體包括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此處,兒童被鑑定為9級傷殘,且院方不能證明自己盡到安保職責,因此主要的承擔責任方式應當為賠償損失。賠償金額應當包括受傷兒童的醫療費以及後續的康復等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星系學齡前兒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年齡階段兒童年幼單純,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這就需要幼兒園對就學兒童負有更為嚴格的管理義務,以保障其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小星系在由幼兒園組織的午飯後散步過程中受傷,幼兒園未能進一步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又未能舉證證明有其他具體侵權人;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經庭審質證核查,幼兒園應該賠償給小星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19165.8元。據此,遂作出了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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