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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