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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在幼兒園虐童判幾年?

一、幼師在幼兒園虐童判幾年?

幼師在幼兒園虐童判幾年?

幼兒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羣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被告人身為幼兒教師,本應對其看護的幼兒進行看管、照料、保護、教育,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使用不法手段對多名幼童進行傷害,情節惡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判定虐童犯罪從哪些方面認定?

1、明確行為方式的認定。虐待被看護人罪中虐待行為應包含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比照虐待罪中純粹的不作為可作為虐待行為方式之一,雖幼兒並非為幼兒園的家庭成員,但需要被照顧和保護的要求極高,稍有閃失,後果便不堪設想,因此,消極的不作為可認定為虐待被看護人罪的行為方式。

2、明確傷害程度的標準。參照故意傷害,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以上是故意傷害罪的要件之一,而幼兒身心發展遠不夠健全,需全心全力加以關愛呵護,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要求的傷害程度理應低於其他以成年人為行為對象的傷害類犯罪。但為了區別民事侵權所涉及《民法典》的適用範圍,應明確虐待被看護人罪中傷害程度的入罪門檻。筆者認為,幼教對幼兒實施非正常履職範圍內的、保育教育手段超出必要限度的行為時,及時做傷情鑑定,即使鑑定結果為輕傷以下的損傷程度,也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幼兒園本來是照顧並教育小孩的地方,幼師在平時工作過程中,個別人會有打罵幼兒的情況,這樣的案例在全國範圍內發生過多起。對於構成犯罪的,相關機構依法追究刑責,法院量刑要根據犯罪情節及幼兒造成傷害和當事人認罪態度,最高可以是三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