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裏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在環境污染造成的相關損失認定上,法律上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也是明確的,一般情況下,還可以由政府的主管部門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公司企業進行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拒不賠償的,還應當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並由司法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浙江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浙江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二、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怎麼規定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
-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後多久做處理決定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後多久做處理決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
-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管理辦法中承辦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管理辦法中承辦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根據《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三)法律、法規或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