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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糾紛

河北省康保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損害賠償糾紛

(2019)冀0723民初1230號

原告:郝X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郭少偉,河北環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魏XX被告:賈X被告:賈X被告:李XX。被告:李XX

原告郝X與被告XX公司、魏XX、賈X、賈X、李XX、李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9月5日立案後,依法由審判員彭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X、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郭少偉、被告賈X、賈X、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魏XX經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五被告賠償我因其電線漏電導致我一頭西門達爾品種牛價值3萬元被電死的損失。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3日早7時,我妻子出去放牛,當行至村南被被告電力局施工載的電杆、拉的電線和用電户魏XX、賈X、賈X、李XX草灘處,因電線老化漏電,導致將我一頭西門達爾品種牛電死。我家以此為生並養家餬口,更何況這頭大牛奶着三個月大的小牛,肚裏懷着兩個月的小牛犢,現在三個月大的小牛犢還得人工買奶喂。所以給家庭造成極其嚴重的損失,並給我家庭生活造成極大困難。事故發生後,我多次找被告XX公司和李家地鎮派出所進行處理未果,後被告XX公司讓我起訴法院。無奈我不得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儘快判決五被告賠償因此而給我造成的損失3萬元。被告XX公司口頭辯稱:1.原告應當就其牛的死因及損失提供相應證據證實。2.涉案電力設施並非我方所屬資產,系李XX所有,因此我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自身也存在過錯,明知電力設施周圍不得隨意靠近,但是原告仍然將其牛在電力設施附近放牧,其自身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責任。被告賈X口頭辯稱:原告的損失與我無關。被告賈X口頭辯稱:牛怎麼死的我不清楚,我們是承包地的,原告的損失與我們沒有關係。被告李XX口頭辯稱:我常年不在村裏,我也不清楚本案涉及的事情,只是電力局向我要了身份證辦理了一個用電户。我不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魏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上午,原告郝X所有的牛死在了康保縣XX旁邊。原告主張其牛系被電線杆拉的電線電死的,損失為3萬元。因無法送達被告李XX,庭審中原告郝X撤回對其的起訴。另查明,原告所有的牛死亡旁電杆的供電設施屬被告李XX所有。用電人李XX與供電人張家口XX公司康保XX公司於2003年4月23日簽訂了低壓供用電合同(50KW及以下),合同約定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在十二步低壓架空線路5#號低壓桿用電人接户線電源側接觸點處,分界點及以上屬供電人維護管理,分界點以下屬用電人維護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另約定該合同有效期為2003年4月24日至2006年4月23日,合同到期後,如供用電雙方都未提出變更、解除合同,可不再重新簽訂,本合同繼續有效。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康保縣公安局李家地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況説明、康保縣XX出具的説明、證人孟X的出庭證言、7張照片,被告XX公司提供的低壓供用電合同、5張照片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主張其所有的牛系被電死,且損失為3萬元,雖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系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同時也無法證實原告所主張的損失的具體數額,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交其他相關有效證據予以佐證,因此,原告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郝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彭XX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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