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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屬於消費者嗎?

知假買假屬於消費者嗎?
律師解析:因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除食品、藥品外,知假買假者不具有消費者身份。
《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表明即使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購買,其仍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不影響其以消費者身份維護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
立法本意是保護正當消費者合法權利,但任何人不能利用他人的違法行為牟利。對在購買商品前已經瞭解經營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實情況,為了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牟利而故意購買不合格商品的知假買假、利用買假牟利者,不能認定是為了生活消費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