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案例,該如何維權?
旅遊是大家普遍選擇的一種放鬆方式,每到節假日就會有很大一批人羣選擇旅遊,不管是國內旅遊還是選擇國外旅遊,都不可避免的會有些人跟着旅遊團去。這是基於安全考慮的一種旅遊方式,但是現實生活中也發生了一些旅遊糾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旅遊糾紛案例,該如何維權的問題。
一、旅遊糾紛經典案例
小李國慶長假期間報了某國內旅行社組織的“泰國七日遊精品團”到泰國旅遊,該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國航空公司飛機因為晚點到達,結果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間觀看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小李單獨去觀看人妖表演後,地接社認為他是自費觀看,不予報銷。
在準備乘機返航回國時,當全團按時到達機場後,由於航空公司航班調整,全團預定的航班已經提前飛走,全團只得全部改簽第二天的飛機回國,當日晚上,地接社安排全團人員在機場附近住宿,並要求全團人員自行承擔該住宿費,但未獲同意,該地接社最終承擔了該筆住宿費。
回國後,小李因延誤一天上班耽誤了公司的重要會議,被公司按照公司規章扣罰了200元,小李找到該旅行社交涉未果。於是,小李將該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人妖表演的費用、延誤航班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該旅行社反訴要求小李承擔回國前在機場附近住宿的費用500元。
二、旅遊糾紛如何維權
(一)旅遊經營者霸王條款無效
根據規定,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利的責任,如果旅遊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違反合同減少旅遊項目要賠償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推薦購物場所,導致旅遊者買到假貨,且旅遊者有證據證明旅遊經營者與銷售者有串通行為,旅遊經營者需擔責,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類串通行為的,只有銷售者擔責。
(三)未盡保障義務旅遊者受損要賠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旅遊者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於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改變了旅遊行程,產生了需要退費的情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最高法院明確旅遊者個人訴訟權利
在集體旅遊中,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遊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
(五)代管行李等四種情況不賠償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2、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4、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六)拒絕購物增收費用應該退還
規定明確,如果旅遊者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旅遊經營者增收費用,旅遊者可以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在同一旅行社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旅遊者也可以要求返還,這兩類返還費用的請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關於旅遊糾紛案例以及如何維權的問題的解答如上所示,大家可以作為參考。旅途過程中發生着這種糾紛對遊客來説是很反感的事,尤其是一些導遊強制遊客購物的行為更是普遍發生的事,也是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強對旅遊市場的引導,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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