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旅遊糾紛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一、旅遊糾紛是指什麼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注:
(1)“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2)“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二、蕪湖旅遊糾紛的維權途徑
1、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旅遊者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繫,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旅遊法》規定,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消費者在與旅遊經營者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等機構與旅遊公司進行調解解決。
但是調解必須遵守自願和合法原則:
(1)自願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解工作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二是調解協議內容必須出自雙方自願。
(2)調解的合法原則主要指調解工作要以事實為根據,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正確地適用實體法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相沖突,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果需要向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消費者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在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主要的證據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侵權、違約的材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在旅遊時,消費者一般都會與旅遊公司簽訂旅遊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與旅遊公司達成協議,消費者可以憑藉仲裁條款及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可以持民事起訴書、旅遊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自身的安全,在進行旅遊規劃時,遊客應該提前瞭解蕪湖旅遊糾紛,以及熟識遇到糾紛時應該怎麼維權。當然,在遇到旅遊糾紛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遵照一定的原則自行調節。在調節無果的情況下,被侵權人可以尋求行政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幫助。
隨着到蕪湖旅遊的人數激增,蕪湖旅遊糾紛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在發生旅遊糾紛以後,首要的問題就是安撫糾紛發生的雙方,然後積極的協商調解旅遊糾紛,儘量避免矛盾激化。降低旅遊糾紛的發生率也是許多旅遊景點非常重視的工作。但是作為當事人,也要以積極的態度應對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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