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案件如何進行法律分析
一、旅遊糾紛案件情況
2009年9月,王某動了去塞班旅遊的念頭,於是喊上親朋6人,一起與青×旅行社簽訂出境遊合同,支付給青×旅行社旅遊費52620元。收取團費後,青×旅行社將該團“轉手”給了麥×旅行社。接手這單生意後,麥×旅行社抓緊“委託”新×公司負責接待王某等一行,並向其支付團費49440元。而新×公司很快就向東×旅行社支付了團費46440元。
“王某—青×旅行社—麥×旅行社—新×公司—東×旅行社”,幾經委託倒手,最終東×旅行社落實王某等人的旅程,並將機票定金交給了安×公司購買包機機票,團款交給了塞班公司。
誰料,一場颱風,把所有人都捲進了漩渦。王某等最終沒有成行,並與青×旅行社對簿公堂。由於王某和青×旅行社約定因天氣原因取消航班可以退票,但颱風發生後,雙方對未辦理機票退票都有責任,故法院判決王某與青×旅行社之間旅遊合同解除的同時,青×旅行社退還旅遊費38940元。該判決生效後,作為旅遊合同受讓人的麥×旅行社退還青×旅行社旅遊費37410元。
2010年1月10日,按照約定和行業習慣,東×旅行社向新×公司退還機場建設費等共7260元。1月28日,新×公司將該費用全部交給了麥×旅行社。收到7260元后,麥×旅行社想到自己的其他損失無着,於2011年10月將安×公司告上法院,後法院認定麥×旅行社與安×公司之間無直接合同關係,駁回了起訴。2012年10月31日,麥×旅行社又向×新區法院起訴要求新×公司返還合同款37140元。
按照新×公司的抗辯,法院對訴訟時效進行了審查,最終認定,麥×旅行社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故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二、旅遊糾紛法官説法
對於本案中複雜的合同關係,承辦法官楊×指出,合同具有相對性,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旅遊服務合同,不能約束委託合同項下的旅行社與其受託人。旅遊中,組團後又轉手的現象較為普遍,而按照《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轉手團”必須經旅遊者同意,這也符合合同法中“債務承擔”必須由債權人同意的法理。轉手之後,接手人取代轉手人的法律地位,成為旅遊合同的債務人,如麥×旅行社(受讓人)之於青×旅行社(原債務人)。
以上是針對旅遊糾紛案件的分析,想出門旅遊的人們在挑選旅行社的時候一定要多加比較多幾家旅行社,對旅行社的資質瞭解清楚,並注意其是否合法經營,同時對報團旅遊的合同要仔細認真看清楚,有不明確的地方及時和旅行社溝通協商,發生旅遊糾紛可以先行和旅行社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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