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患者該如何維權?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應該做些什麼呢?本文就將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方面的內容經過整理後作如下説明,歡迎大家瀏覽。
發生醫療糾紛,患者該如何維權?
1、及時複印封存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2、雙方協商解決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及家屬首先要採取的就是這個維權手段。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採取協商解決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
3、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 患者死亡;
(二) 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提起訴訟
面對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對調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要選擇好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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