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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社與旅行社糾紛發生後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旅遊社與旅行社糾紛發生後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旅遊者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繫,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旅遊法》第93條 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消費者在與旅遊經營者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等機構與旅遊公司進行調解解決。

但是調解必須遵守自願和合法原則:

1、自願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解工作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二是調解協議內容必須出自雙方自願。

2、調解的合法原則主要指調解工作要以事實為根據,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正確地適用實體法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相沖突,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果需要向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消費者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在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主要的證據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侵權、違約的材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在旅遊時,消費者一般都會與旅遊公司簽訂旅遊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與旅遊公司達成協議,消費者可以憑藉仲裁條款及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可以持民事起訴書、旅遊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

但這並不是唯一途徑。如果私下協商難以解決旅行糾紛矛盾的話,既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法庭,但不論是哪一種維權辦法都要求消費者手上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