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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一、人民檢察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人民檢察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人民檢察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標準是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吸收了英美法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屬於懲罰性賠償而非補償性賠償,意在通過對方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鬥爭,以維護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懲罰性賠償的標準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和適用條件,涉及到因為違法行為起訴到法院的,法院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