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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提出?

認罪認罰在刑事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都可以提出,認罪認罰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填寫認罪認罰書,可以依法獲得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提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認罪認罰,由於沒有檢察機關出具的具結書,這一制度的實踐仍然主要體現在認罪方面,而且刑事訴訟法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個評價因素,社會危險性又與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是否批准逮捕息息相關,因此,如果對於自己構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沒有異議的,我建議儘早認罪認罰,也就是在偵查階段、尤其是被刑事拘留的時候就明確提出認罪認罰的意向,這在後期檢察機關是否批准逮捕作用比較大。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制度實施的核心環節,也就是承辦檢察官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會明確提出一個指控構罪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個量刑建議的提出並非完全由檢察官單方面提出,而是有一個量刑協商的過程,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都可以參與到協商過程中。

對於自己構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沒有異議的,在這個階段可以直接簽署具結書,需要注意的是,簽署具結書需要有律師在場見證,犯罪嫌疑人沒有聘請辯護律師的,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師同樣可以作見證。在這個階段,為穩妥起見,我建議聘請專業辯護律師,因為這個階段辯護律師可以閲卷並瞭解案件情況,對案件定性比如是否可能構成輕罪、是否有不構成犯罪的可能等問題提出專業的意見。

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的認罪認罰,對於在檢察機關簽訂了具結書的,人民法院對於量刑建議是“一般應當”採納,也就是説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就應當採納。根據我們實踐辦案經驗,肯定是有用的,這時候檢察院量刑建議是在沒有認罪認罰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認罪認罰了,審判長極有可能結合認罪態度在量刑建議幅度以下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具結書即使撤回,仍然可以作為曾經進行有罪供述的證據使用。但法院會結合全案證據分析撤回認罪認罰的原因,審理案件時會更加慎重,如果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經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即使具結書不撤回,法院也會作出無罪判決。儘管如此,是否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選擇仍然需要更為慎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實際上是保護了我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利益,此時只要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就會適當的減輕,保護了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