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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產品缺陷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

產品缺陷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

產品缺陷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具體賠償還要根據產品的價格、造成的損害結果綜合而定,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什麼是懲罰性的賠償理由?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

(2) 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消息,消費者信以為真並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

(3)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如果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或者消費者受到了損害後可以索要懲罰性賠償。受到侵犯的消費者也是可以向侵權方索要相應的賠償,其中在計算懲罰性賠償時會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雙方的協商來確定具體金額的,當雙方對金額上出現了糾紛時也是可以通過法律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