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立案標準是什麼樣子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個神聖的詞,一般提起我們都是充滿敬畏的,為了保障人們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最大程度的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讓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後能夠維護自身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一系列規定,那麼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立案標準又是什麼樣的呢?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賠償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賠償請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後,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填寫《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立案:
(一)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的,已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有傷情、死亡證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財產權賠償的,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但已查明該財產確與案件無關的除外;
(二)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賠償請求人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四)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內;
(五)請求賠償的材料齊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並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刑事賠償立案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立案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條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尚未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而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的,沒有傷情、死亡證明而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而請求財產權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立案條件,可在具備立案條件後再申請賠償;
(二)不屬於人民檢察院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
(三)本院不負有賠償義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四)賠償請求人不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告知賠償請求人;
(五)對賠償請求已過法定時效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已經喪失請求賠償權。
對上列情況,均應當填寫《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並説明理由,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或者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投訴,並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又申請刑事賠償的,尚未辦結的投訴程序應當終止,負責辦理投訴的部門應當將相關材料移交被請求賠償的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照刑事賠償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立案需要先遞交申請書及其他相關連的文件,並且在有效時間內能夠遞交完整,並符合國家搞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檢察院應該立案,並在收到賠償申請書遞交後的幾日內,將申請書送達賠償請求人。更多詳情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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