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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懲罰性賠償比例是多少?

一、我國懲罰性賠償比例是多少?

我國懲罰性賠償比例是多少?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侵權責任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考慮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確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不盡合理的原因,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系規定侵權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規定合同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兩者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上應協調。如果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不衝突,能妥善解決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

二、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於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這就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其結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得了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增值。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實際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此項功能,有的學者認為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不能提供的救濟;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傷害而損失很難證明的情況下,更充分地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第三,補償受害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各種費用。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進行購物時,各項的權益都是會受到消費法的保障,其中就規定了經營者不僅要生產和銷售合法正規的產品,同時也是不能有欺詐銷售的行為,如果消費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詐行為後也是需要保存好相關的證據,同時及時向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