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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糾紛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產品糾紛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

產品糾紛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倍至十倍的賠償金,具體金額由實際損失確定,我國《消法》第49條規定的賠償額僅為雙倍賠償,即“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規定在某些具體案例中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力。

民間交易習慣中的“假一罰十、欠一罰十”的説法,其計算的方法是由出賣人賠償買受人實際所受損失的10倍,該加倍賠償的數額取決於買受人在交易中的實際損失額。

令人欣慰的是,已經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該法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民法典》中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民法典》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什麼是懲罰性的賠償理由?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

(2) 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消息,消費者信以為真並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

(3)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產品糾紛針對於產品的質量、價格等出現誤差等才會出現,消費者是可以直接與銷售者進行協商索賠的,如果是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或者是商品屬於偽劣產品,數額達到五萬元的,人民法院就餓可以認定其構成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對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