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批捕時間指的是什麼
一、報檢批捕時間指的是什麼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局會報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然後由檢察院決定批捕時間。
訴訟程序應當各自進行。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如果批捕後因鑑定結論導致案件認定發生變化,不適宜採取逮捕措施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説,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報檢批捕時間就是公安機關在等待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時間,一般公安機關並沒有批捕嫌疑人的權利,都是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然後公安機關來執行,而如果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機關就應該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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