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正當防衞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校園暴力正當防衞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般是不需要的,在未成年暴力事件中,往往不是按照誰先對手,或者誰壓迫誰來決定對錯,絕對是以誰受到的傷害結果來辨別的,在檢查機關判定責任方時,是以相互的賠償對方的損失和傷害的,由於主體都是未成年人,所以基本上沒有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是法律對公民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人身安全與違法犯罪的行為做鬥爭行為的一種保護性規定,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了使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只有防衞過當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二、14歲校園暴力怎麼判刑呢?
新刑法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儘管刑法也規定年滿14週歲以上的孩子要為自己實施的一些暴行為承擔適當的刑事責任,但是,基本上不會一板一眼的就按照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來量刑的,絕大多數的校園暴力的施暴者最終都被免去了刑事責任,就算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從輕判決的,所謂的正當防衞不適用於校園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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