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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一、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1、歸責原則適用的特殊性

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歸責原則的特殊性,也決定了特殊侵權責任在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上的特殊性。

2、責任構成要件的特殊性

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例如,國家機關的職務侵權行為,其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必須是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業務活動;等等。

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也各有不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的特殊性

由於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歸責,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有所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賠償義務人不負此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其倒置證明的範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只是在過錯證明上舉證責任倒置。

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的要件仍應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時,加害人予以否認的,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所致時,應當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才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4、其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

但是也還包括其他一些非替代責任形式,如工傷事故等。其基本形式是替代責任,少數情況則不是替代責任,這是特殊侵權行為替代責任中的特殊情況。

二、無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無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權責任的認定,是需要結合實際的侵權事實和行為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不同的侵權行為,所認定的特殊性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將該侵權行為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