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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税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逃避税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逃避税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偷税數額達到一定比例和數額,或者具備法定情節的,才會構成犯罪。除此之外,如果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數額百分之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進行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具有多次偷税行為,沒有經過相關部門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逃避税款如何處罰?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逃避繳納税款方式。納税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賬簿偷税,偷税金額佔應繳納税款的10%以上不滿30%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税金額在應繳納税款30%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税款 逃避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