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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證據有哪些?

一、偷税漏税的證據有哪些?

偷税漏税的證據有哪些?

1、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税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制的紙本上,採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符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賬,其實是藉機偷税;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採取偽造、變造賬簿的方式偷税。

企業必須建賬,因此在這一點上企業多采用少造賬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為了少繳税款,在賬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入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多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

對職工個人採用工資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税、通過上述手段,使賬面收入與實際收入、賬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税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賬外賬。納税人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實用,卻把假賬當作真賬交給税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税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賬上人為製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賬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賬,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税款。

3、多行開户、隱瞞收入。有的納税人在多個銀行開户,同時使用,卻只向税務機關提供一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各有一個賬户,但只向税務機關登了工商銀行的賬號,一年之內,在工商銀行走賬200萬元、在建設銀行走賬150萬元,可見其偷税比例之大。為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賬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兑單,很難發現。

4、假借發票、偷漏税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税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税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一,“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

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税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燬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説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方來説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税款打開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髮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髮票,上有偽造的税務監製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燬、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係不大,只要自己心裏明白就行了。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

為了使税務人員無法瞭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藉口銷燬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税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衝抵債款後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户。

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税申報。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凡種:

(1)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

(2)虛報生產規模;

(3)虛報應税項目;

(4)虛報真實收入;

(5)虛報職工人數,等等。

行為人有的經常採用一種,有的幾種並用。如被告人王某經營標準件商店,經營範圍也僅限於標準件,並以此進行了納税申報。但王某發現經營有色金屬賺錢後,未經工商、税務部門批准,又擅自經營銅絲,但仍以申報的標準件税目繳税,後被税務機關發現。

税務人員檢查時發現王某標準件的收入也不對、經核查查明王某通過不開發票的手法少報營業收入2萬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虛報了應税項目,又虛報了應税數額。

8、以種種藉口騙取減免税來偷税。國家為了鼓勵某種事業的發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為某種經營活動減税、免税、退税。如合資企業材料進口免徵關税、對福利性企業減免產品税等等。行為人為了偷税,常常在此處鑽空子,“創造”減、免、退税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

時下騙取退税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騙取減税和免税仍屬偷税罪的範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税手法有偽裝合資或合作企業、偽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偽裝高新技術企業等等。

二、法律依據

《税收徵管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我國對偷税漏税的打擊和處罰是比較嚴厲的,刑法中對偷税漏税的額度、量刑判罰標準都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公民在發現偷税漏税行為的,也應當積極向税務機關舉報,並配合調查取證。

標籤:證據 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