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避免偷税漏税處罰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避免偷税漏税處罰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行政處罰時效的起始時間有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在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發生之日,一般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根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準而定。
第二種: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具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且觸犯同一法條的情況。違法行為具有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它只規定增值税納税人、徵税對象、計税依據、適用税率、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期限等實體內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程序內容,屬於程序法。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税法前款就是對偷税的定性,現行税法沒有對漏税定性。後款就是對偷税的處罰尺。
對於偷税罪的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條 納税人採偽、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務機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繳或者少繳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倍以上五倍以下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於税收的偷税漏税有關的當事人只要及時的進行税費的繳納就可以合理的進行處理,所以自己需要留意具體的規定的,這樣自己利益維護才會有着充分的保障,但是有關的細節處理,需要當事人在程序的操作中學會合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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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税法上偷税手段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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