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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標準?

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做生意的人,一些貪污犯經常會因為逃税漏税等諸多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免不了經濟補償或者是牢獄之災。對於偷税漏税罪來説,並不是一偷税漏税就會被定罪,而是要滿足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處罰方式又是怎樣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標準?

一、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標準

由於“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規定此罪名。《刑法修正案》第3條將《刑法》原第201條的偷税罪修改為逃税罪。但管轄的具體行為和案件範圍與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對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以下我們就以逃税罪為例進行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偷税漏税罪處罰方式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對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偷税漏税罪怎麼處罰問題的解答。可見,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偷税漏税罪,因此,對於偷税漏税行為還要根據具體的行為觸犯了哪條法律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同時,由於偷税違法犯罪案件涉及經濟、税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較為複雜。因此,建議當事人儘早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和辯護。

綜上所述,偷税漏税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一個統稱的罪名,有關法律中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新刑法中,偷税罪已經修改為逃税罪,但是整體規定差距不大。偷税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2次以上受過偷税處罰,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的規定加以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標準”問題的解答。